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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袭看民法典如何定义网络购物合同——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十四)

时间: 2024-01-16 04:02:42 |   来源: 欧宝体育官方网站

  网购合同本质上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合同,应遵循传统的要约承诺规则。网购经营者发布商品信息及促销信息视为要约行为,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发布虚假商品信息需结合客观存在并分析网购经营者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若网购经营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发布虚假信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6月18日,原告李某某在京东商城某某网店购入一台笔记本电脑,某某网店注册商家即为被告成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该网店在宣传网页说明标注“京东促销价为5099元,原价5899元,实得价5099元,活动时间6月18日0点至19日0点直降800+评价返30”,李某某于当日下单并付款。后李某某发现该产品在6·18活动之前,包括6月17日时出售的价格均为5499元而非活动当天宣传的原价5899元,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构原价欺诈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网络消费行为中,只有当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时才能认定为欺诈行为。本案中,首先,双方基于网络站点平台进行商品交易,网络购物中商品信息公开透明,李某某在京东商城购物时有更多的途径进行比价、选择,其作为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并不存在获取价格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其次,并无证据能认定某某科技公司在李某某购买案涉商品时存在欺骗、诱导的行为,亦不能认定李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是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最后,成都某某科技公司通过京东商城在6月18日的促销活动前已开展了相关的促销活动,该行为属于连续开展促销活动而非价格欺诈。因此,李某某主张成都某某科技企业存在欺诈要求退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网络购物已成为如今购物的主流方式,而实现网购订立的电子合同是当事人利用互联网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即时性和跨地域性的特征,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一定差别。为在法律层面更好地回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民法典从网购合同的属性、成立时间、成立地点,不同标的物类型、交付方式等方面对网购合同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网购合同订立及履行中产生的相关纠纷提供了相应的判断标准,从法律上限制了占有优势地位的网络商家任意利用不平等信息差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最大限度维护了健康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

  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时,网络经营者在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商品信息,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时买卖合同成立,后续的消费者付款及商家发货均属于双方履行合同的内容。

  虽然《民法典》第143条规定行为人拥有相对应的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之一,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使用互联网订立合同时网络经营者难以判断其行为能力,因此《电子商务法》第48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有相反证据推翻。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能结合详细情况选择对应法院。另外,北京、广州、杭州分别成立了互联网法院,如有因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需要起诉到上述三地基层法院的,可以向当地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交易买卖平台仅是为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不参与双方的交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网络交易平台就消费者所受损害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网络交易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例外规定时,应当从其规定。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之意,一般不允许超出合同标的额的20%。买家给付定金后反悔的,无权请求退定金;如卖家收受定金后反悔,则应双倍退定金。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预付款、订金、意向金”均不属于定金,订金能退,定金不退!

  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快递在签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卖家承担。一旦签收则完成交付,那么标的损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网络卖家转移到网购买家身上。此外,消费者通过电话的形式要求物流公司将商品交由菜鸟驿站、家人、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行为,可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之后发生转移。

  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成功时,我们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就已经成立。除与商家另有约定外,若商家随意反悔,私自取消订单,则属于违约行为,能要求商家继续履行或进行赔偿。

  网购经营者设置的诸如“预售商品或促销商品概不退换”的条款或类似内容是否有效?

  无效。网络经营者不可以通过设置格式条款、声明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而以上条款已限制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但消费的人在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时也要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退货时应保持商品完好,如果因查验商品导致商品价值出现较大贬损,商家有权拒绝退货。

  需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有些商品并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换规定,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另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

  原标题:《“双十一”来袭,看民法典如何定义网络购物合同——省法院发布适用民法典典型案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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