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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届华政经济法考研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 一起来对答案吧

时间: 2024-01-31 01:49:23 |   来源: 欧宝体育官方网站

  原标题:2023届华政经济法考研真题参详解和命中统计 一起来对答案吧

  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又是改题量,好难。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3届考研加油!2024届我们还将继续!

  本文汇总《2023届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详解(带参、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会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经济法总共20道题,19道都在笔记上,其中绝大多数都是抄上满分,另有个别题目需要一定的拓展能力!【详见以下标注】

  2023届经济法,保持我们经济法资料一贯的命中率,考题中,虽然热点不多,难题不多,但想要获取高分确实不容易。从题目所涉知识点本身角度来说,是比去年和前年都要简单很多的,基本都在我们笔记范围内,知识点上并不难!

  除了一题超纲类题目,其他所有内容,基本都能利用冲刺笔记、精讲笔记完整答题,另外有2题要自己适当拓展一部分内容!

  整体来看,2023届的出题比2022届和2021届的出题内容更能体现两极化趋势:即简单题超级、超级简单,简单到很多同学考完就过来说“好难”,但我们一查却明明就是笔记原文!抄上就是满分的原文!“中高难度或难题”也有几题,这里所谓的难题,其实更多是对考生“拓展能力”有一定需求,即笔记内容(包括华政教材内容)实际上并不足以完全应付本题,而是需要适当拓展一些内容来答题。对于不会答题的同学来说,哪怕是简单题,如果意识不到考点在哪,可能也会变成难题,而对于会答题的同学来说,哪怕是难题,一样可通过笔记内容得到多数分数甚至满分!

  2024届考生复习的时候,还是要记住这句话,考研复习,全面基础上的重点复习才是最好的!冲刺必看!教材不用看!真心不用看教材!我们资料上有的,教材不一定有!如果真的考到教材上有我们笔记上却没有的点,哪怕你自己看教材,也基本不可能注意到!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287页;冲刺笔记第110页;模拟8卷套之第2套(抄上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88页;冲刺笔记第33页;模拟8卷套之第5套(抄上满分)

  1、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规定的什么经营者义务?侵害了张某什么权利?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107、110、90、111页;冲刺笔记第40、34、41页;模拟卷第二套案例一几乎一样的知识点和模型,且知识点基本命中多数(如选择权、虚假宣传、权利主张、救济途径,四个点,一个不少全部都有命中)!(抄上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173页(有同学说本题不会,其实笔记内容就是抄上满分);冲刺笔记第213页(新增新补板块完美命中)(抄上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68页;冲刺笔记第154页(笔记上是两处概念和特征,作为答题还需要总结区别和相同!!!)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222、223页;冲刺笔记第81、206页(抄上基本满分,另外还需要适当总结下内容)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431页;冲刺笔记第181页;模拟8卷套之第6套(抄上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20页;冲刺笔记第127页(笔记此二处仅有设质背书概念,并未对具体票据质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予以展开)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261页;冲刺笔记第102页;模拟8卷套之第8套(抄上基本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28、264页(其中,264页全文抄即可,28页是金融调控的概念);冲刺笔记第54页;冲刺笔记模拟卷第一套(抄上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29、402页;冲刺笔记第13、168页(抄上之后还需要适当阐释不同和相同)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71页;冲刺笔记第154页(只有部分内容)(抄上满分)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11、317页页;冲刺笔记第122、125页(抄上之后还需要适当组织语言拓展阐释)

  (2)结合我国投资者保护实践,谈谈你对新证券法修改后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的看法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38页;冲刺笔记第135页;模拟卷第二套金融法部分简答题第二题选做题第二题(第一问抄上满分,第二问本身就是开放题,需要适当自由拓展)

  【参】中介自律组织,指由各种同类的市场主体共同组成,并对这些成员实施自律性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营利性的各种综合性、专门性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轻工总会及其他一些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消费者协会等。

  【试题解析】简单题。本知识点属于传统基础知识点,与经济法主体有关的知识点其实都属于传统重点内容,比如两年前考的是中介服务机构。

  另外,从可考性角度而言,最近几年依然会是考察重点,不过,所考知识点可能延展至诸如行为、特征、上位概念等层面。

  【参】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进行宏观经管的专门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作为实践中与商业银行并行的重要银行机构,虽然与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金融相关活动关联并不那么直接、紧密,但确实是一项“特殊”又“广受理论关注”的知识点,考研考试中也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多次考察。

  【参】税收优惠措施,是对减轻或免除纳税人税负,从而使其获得税收上的优惠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体现的是对纳税人行为的鼓励和促进。首先,税收优惠分为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其次,税收优惠可大致分为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

  在2022届考题中,经济法已经考察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的题目,虽然考过,但我们依然在我们2023届冲刺笔记中专门备注提醒“2022届考的是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体系,2023届仍然可考以下优惠措施”,其中的判断依据,实际上的意思就是“考过的知识点的类似、关联知识点可能再考”,甚至“考过的知识点还是可能再考、连续考”。本点提醒,还望考生之后复习时务必注意。

  【参】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已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从广义上讲,混淆行为包括对产品、质量、价格、广告以及一切代表企业商品或者企业商誉的外在标志的混淆。

  2、狭义的混淆行为仅指经营者在其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以他人的注册商标、包装、装潢、名称、质量标志、产地等做标识而与他人标志混淆,特别是与知名商品的标志相混淆的欺骗性行为。

  “混淆”其实是一个非常容易出题、很复杂、也非常能灵活出题的知识点。本次考试选择了其最简单的一个考法,即考察最基础的一个概念,也是诸多考生容易在复习的时候忽视的概念,尤其是它的广义含义、狭义含义,从答题的角度务必要清晰点出。另外,提醒之后的考生注意,混淆的所有知识点都是重点,必须重点复习,切不可因为23届考过就不再复习或不重视复习。

  【参】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体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是指一国作为主权独立的经济体的最为根本的经济利益不受伤害,这些根本利益应当是事关一个国家经济前途和命运的战略利益,而非一般经济利益受损。(两个全部记忆)

  1、在宏观调控法领域,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关系的基本立足点。以金融调控为例,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控制和调节市场上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以实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稳步的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最终都在促进和维护着一国的经济安全。

  2、在微观的市场规制领域,同样需要体现国家经济安全的精神。例如,当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就有必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安全审查也是世界上诸多国家的做法。

  3、在国有经济参与领域,国家经济安全同样是具有着强烈的指导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并非要存在于任何一个经济部门或行业,相反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竞争行业领域国有经济应当逐步缩小投资战线,实现“国退民进”。但国有经济的退出并非毫无原则,在一些领域不但不能退出,相反可能还要加强,较典型的便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

  4、在涉外经济管制领域,国家经济安全更是制度设计必不可少的立足点,我国加WTO谈判时与强大对手之间进行的长达十余年的艰难博弈历程便是该原则的一个很好的诠释。无原则无计划地开放国内经济是危险与被动的。同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把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列为禁止外商投资项目,也是出于对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

  自从2013年新版教材出现国家经济安全原则以来,该原则一直都是考察重点,不仅是专业课的重点,也是法综的重点,且反复考察,从复习的角度而言,本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实践来说,本点随着经济发展的推进也显得逐渐重要,比如当前经济发展强调的“数据安全”“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企业海外上市”等等,无不关涉国家经济安全的考量。同时,之后的考生也应当注意,虽然23届考过,但仍然需要复习,因为考点问法可以多样化,知识点运用也可以灵活化。

  【参】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应税消费品的选择仅限于特定范围,具有独特的调节生产、消费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特种消费税,即对特定范围内的消费品,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加征消费税,我国亦是如此。

  各国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为增加财政收入,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历来为各国所倚重。

  (1)消费税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针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征收消费税。

  (2)消费税倡导正确的社会消费方向,达到限制消费、缓解供求矛盾、压缩生产的目的,如2006年消费税调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作为新增税目,2009年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等就是例证。

  (3)消费税调节产品结构,体现产业政策,如2003年财政部和国务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意在促使汽车行业达到国际先进的环保标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

  (4)消费税是具有生态意义的税种,但其设立之初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尽管如此,现行税法中与生态有关的税目,的确发挥了保护自然环境及资源的作用。

  消费税无疑是我国的税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传统税法知识点重点,消费税虽然也考过2次,但并不影响其继续考察。同时,请考生注意,除了消费税,其他税种也应好好复习,每一点都具有可考性。

  【参】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或者这类协议产生的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限制竞争所造成的危害,经竞争执法机关的批准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规定,或者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第15第20条规定,垄断协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

  (2)为提升产品质量、减少相关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我国《反垄断法》同时规定:以上1-5项,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还可以使消费的人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才能依次认定豁免。

  多年前我们就一直强调垄断协议的豁免是重点,但它始终没考过。本题其实考察的就是反垄断法的法条原文,答题用词务必准确、答题内容务必全面,比如认定豁免的要件也应当加上!在笔记中,我们还专门为本点制作了口诀“他景提外环技小。这样理解:他警惕外环的技校”,有了口诀的情况下,虽然是7个点的难背的知识点,但依然可以很快就记忆下来了。

  1、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种规定的什么经营者义务?侵害了张某什么权利?

  【参】1、(1)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尊重消费者的人格,不得对消费的人进行侮辱、诽谤,更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严格禁止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不得侵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保健品商店强迫张某购买“食疗套装”,是对消费的人人身自由的严重侵犯。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的选择权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这是消费的人选择权最核心的内容。

  2、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虚假宣传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

  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各国的竞争法和广告法进行规定,由于我国的《广告法》的颁布在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责任规定与之有竞合之处,故而主要以《广告法》为依据追究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最重要的包含:a.停止发布虚假广告;b.更正广告;c.罚款制度。

  (2)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民事赔偿是针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人对广告的接受者造成的损害所提供的救济方式,根据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人应当赔偿受损者的损失。

  (3)刑事责任。我国《广告法》第一次对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责任者规定了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222条也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法律固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时能采用以下救济途径:

  在发生消费纠纷后,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直接与经营者协商交涉,以期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中间人,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努力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新法修改增加另外组织调解)

  在发生争议以后,消费者也可选择直接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质检、卫生等有关机关提起申诉,相关机关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对消费的人提出的申诉予以受理并开展调查。

  当事人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如没选以仲裁的方式,则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判决。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107、110、90、111页;冲刺笔记第40、34、41页;模拟卷第二套案例一几乎一样的知识点和模型,且知识点基本命中多数(如选择权、虚假宣传、权利主张、救济途径,四个点,一个不少全部都有命中)!

  本题的主要难点在于灵活运用,题目中并没明确的知识点指引,所以要同学们能灵活运用具体知识点,此类题目在我们的模拟卷中颇多,同学们平时就应当加强训练!

  第二个难点在于本题的小知识点(小问)很多,考生答题的时候容易忽视各小问的答题量,如果完整答案,起码要做到上文参中的内容。

  第三个难点在于本题其实有些反套路,按照我们传统消保法知识点来看,重点应当是消费的人权利,但本题却一上来就考与消费者权利相对的经营者义务,很多忽视此点的同学就容易露怯,一上来就不知道怎么答题,同时,回答第一问的第一小问还需要考生对经营者义务整体框架都非常了解,并利用排除法找到最合适的知识点,即“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这提醒考生注意,在复习过程中,一不可忽视任何一个知识点,二必须准确、完整把握框架性知识点。

  第四个难点在于本题居然考察了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法律责任在考试中都是相对次要的,但本次出题,不仅考了法律责任,而且按照知识点构造来说,是需要考生完整回答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内容的,这提醒考生复习的时候应当注意复习知识点的全面性,凡是我们笔记上有的,都应当最好还是不要舍弃,且应当尽量全面复习!

  最后,不管题目如何出,考生不难发现,是逃不开基础知识点的学习的,我们的资料完美命中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是指只有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只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1)一人企业能是自然人设立也可由法人设立,是法人组织,承担有限责任,是公司。自然人一人公司不可再投资一人公司。有税收。要经过国家审计部门。

  (2)个人独资企业只可由自然人设立,是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不是公司。可转投资。无税收。无需经过审计部门审计。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173页(有同学说本题不会,其实笔记内容就是抄上满分);冲刺笔记第213页(新增新补板块完美命中)

  本题对考生的提醒是:考过的题可能再考,热点还是会考,要认真阅读我们的冲刺笔记和精讲笔记哦。

  本题,有些同学考完说不知道如何写,但其实不管是我们的精讲笔记还是冲刺笔记,里面都有原文!抄上满分的原文,甚至连标题都一模一样哦!

  再讲热点出处:2022年公司法草案改革,新增一人股份公司,由此产生一人公司的理论热度,这可能就是继续考察本点的一个原因。

  再讲命中:精讲笔记第173页的知识点就可以完美应对本题。同时,在冲刺笔记的第二个板块,新增新补板块中,基于2022年公司法草案修改的热度,我们也补充了独立的知识点如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投资主体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法律形式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应该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则不能称公司。

  3、税收征缴规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税法规定,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公司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投资者责任承担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仅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另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核算要求高于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个人独资企业则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参】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特点: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②承销商不垫付资金,对不能售完证券不负任何责任;③承销商不承担主要风险,所得收入也较少。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又分为全额包销(定义中的前者)和定额包销(定义中的后者)。

  特点:①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是证券买卖关系;②全额包销中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其所获收入也较多;定额包销中,发行人和承销商共担风险。

  理论上,本题所谓知识点并不难,证券承销的四种类型都是重点,而且每一点都可以单独出简答题!但本题并非单独考察某一种,而是结合了两种进行名词比较,从答题思路上看,可以有两种,第一种,即如上述答案,列举概念和特点,不管是概念还是特点其实都能当成是一种对比,形成一定的对称性;第二种,先列概念,之后一一对不同特点的内容做组合排列并说明具体区分。编者个人觉得,针对特点知识点,两种比较策略都能够使用,虽然市面上也有一些人认为,采用第二种会更好,但编者在此提出一点想法:第二种自己整理出来的内容无论如何都是“非标准化”“不统一”的,即每个考生答题都可能不同,此时,以何作为标准答案来批卷呢?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第一种答案策略也并无不可,至少它的行为思路清晰明了,且可以构造为“统一”的“答案”。所以编者会认为,两种答案应当都具有合理性。

  【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或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做监督,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一般而言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两者在与公司的独立性、职权、专业性等方面存在不同。同时,两者都对公司的经营起到一定的监督、督促、完善作用。

  理论上,本题所谓知识点并不难,包括监事的概念和独立董事的概念,我们笔记都有对应内容作为知识点给到大家。但如何展开他们的区别描写,是考生考场上需要自由发挥的。

  热点上,本题知识点其实是热点。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问题,是本次公司法草案修改的一大重点,或者说,其背后原理受到了学术界的一定的讨论和关注,我们也在我们的冲刺笔记第二板块专门设置了“单层制治理模式和外部监事制度”的知识点,摘抄如下:“草案规定,单层制治理模式即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选择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过半数为非执行董事。

  全球公司治理模式大致上可以分为一元制和二元制模式,美英一元制模式主要依赖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没有监事会,德国等二元制模式依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一般没有独立董事。目前,我国公司治理模式对上述两种模式兼收并蓄,股东(大)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对独立,分别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行为做监督。另外,独立董事由于对重大关联交易具有把关等权力,以及对提名任免董事等重大事项需发表独立意见,因此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执行董事也有一定的监督作用。

  现实中,公司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似有交叉,治理架构叠床架屋,治理总体效能比较低下。尤其有些上市公司监事会发挥职能作用并不明显,独立董事还时不时涌现一些仗义执言的勇士,而监事会硬刚董事会的例子却比较少见。

  早在2002年《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就规定了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任职资格要求与独立董事基本一致,商业银行监事会中至少应当有2名外部监事;2018《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上市企业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外部监事”的原则性规定,但现实中难以见到。

  外部监事是指由公司外部人充任的监事外部监事,我国公司法对外部监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公司法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实践中,公司的监事会由上述两类人士担任带来的问题是,监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很难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相对有效的监督。

  应当引进外部监事,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外部监事制度的优点是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经理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以上表述能清楚发现,本题考察的出发点即在讨论监事和独立董事之间职能的重合、交叉,两者对比的一大核心即职能的重合性和不同也就呼之欲出。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确立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限制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抑制道德危险的发生,使投保人不能利用保险活动取得额外利益。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效力)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效力)

  据编者简单统计,本知识点在最近十二年中考过5次了!可见本知识点的重要性!华政依然遵从传统知识点可考性更强的基本出题思路,重者恒重是真理。

  另外,本点知识点不难,但很多考生容易忽视本知识点的构造问题,在此强调下,我们多数的知识点都会由概念、特征、作用、要件、效力、内容、主体、对象等等构成,在考试中,这一个个词汇组成的整体知识点构造也会作为考试的重点在考题中予以体现,所以,考生在复习中万不可忽视其中某项或多项,万一考到,哪怕只少了1分2分,也是你的重大损失。

  【参】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理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另外的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

  本题对考生的提醒是:法条会考,而且,纯粹的法条内容、多达10点甚至以上的题目仍然具有可考性,不可忽视。

  从历年真题来看,的确,考纯粹法条的题目不算多,但仍然有。不过,又考法条、又是10点以上的题目,确实不多甚至没有。尽管如此,我们在笔记中,在上课中依然强调此类考点的可考性,这次果然考到!

  编者还记得10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是10月15日),就是本题,就是本知识点,群里同学在讨论是不是真的会考,要不要背诵的时候,颖儿学姐专门为大家把这10个点编成了口诀“接调内支营财代提他用(谐音:借调那只人才代替他用)”,试下,是不是特别好背诵?由此可见,关键不是知识点的问题,而是背诵技巧、背诵思路、背诵策略的问题。首先你得明确,我们资料上的内容都是精选过的,保留的基本都是重点,不建议轻易舍弃,其次应当掌握尽快学习的方法,才能为你的复习效果更好的服务,最后,在对某些点有问题的时候,都可以每时每刻找我们提问或者在群里提问哦!

  设质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指背书人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所为的背书。被背书人取得质权,而不直接转移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在依法实现质权时,成为真实的票据权利人,可直接由其本人为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

  设定质押的票据首先必须是有效票据,质权人应当对票据的形式要件尽其必要的审查义务,即票据上的票据当事人的签章是否齐全;已经为背书转让的票据,其背书是否连续;对明知出质人是基于使用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而取得票据的,则不应再接受出质人设定质押等;否则即属于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自然也就不能享有票据质权。

  票据是完全的有价证券,票据与票据权利不可分离,票据上权利的发生与行使,必须持有票据为前提。这是由票据的性质及其法律特征所决定的。因此,票据设质时,出质人必须持有票据方能为票据设质。否则无论何种原因,均不能设定票据质权,票据质权必须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与基础,缺少此前提,也就使票据质押成为不可能。这一要件同时还要求出质人是票据上有处分权的人,如果持票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则不能以票据设定质押。

  票据质押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的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至于质押合同的具体形式,法律并没有作出特别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另外,由于票据质押的特殊性,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但是出质人在票据上为质押背书的,也可以推定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的质押合同关系成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票据应当交付始能成立质权。

  设质背书做成后,被背书人或持票人可以行使以自己的名义依票据法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票据上的权利、票据法上的权利、票据诉讼权利等。如《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经设质背书而取得汇票的持票人,“得行使汇票上之一切权利”。不过我国立法对票据质押中被背书人或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性质歧义颇大。因为设质背书并非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担保被背书人对背书人的某一债权为内容,所以有人主张虽然背书人经设质背书将票据转让于被背书人占有,但是票据权利人依然是背书人,持有票据的被背书人并没取得票据权利,只能是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已。不能等同于依背书转让而取得的票据权利,但这二者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

  质权人在票据上的再背书以委托取款为限,不能为转让背书和转质背书。因为此时质权人还没有对票据的处分权只有占有权。这不仅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9条第一款的规定,而且为我国多数学者所普遍接受。一般认为,在主债务到期后如果出质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转让票据的方式获得清偿,但超出其债权的数额应当返还出质人。

  设质背书的持票人可以背书的连续验证自己是合法的质权人,不须另行举证。票据质押是由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两方面结合而成的。由票据法的特殊性所致,设质背书一经成立,即独立于原因关系发生效力,即使原因关系无效不合法也不影响质权人的质权。在此时,除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抗辩外,须等到票据关系实现后再依原因关系在各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清算。

  质押并非代理,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据权利,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是在票据法上人格与利益分离的两个独立的主体,票据债务人不能象委任取款一样以对背书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

  票据质押设定后,如无相反记载,设质背书的背书人对票据仍有担保责任。这是因为设质的目的即为一种担保,取消了设质背书的责任担保效力,设质本身就没有一点的意义了。故而持票人请求付款遭拒,则可向任何一位前手包括出质人追索。

  票据作为一种完全证券,谁占有票据就可以行使该财产权。但票据一经出质,出质人将票据交给质权人不能对其进行占有,对出质人来讲,尽管其享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则受到了限制。

  出质人想要对票据处分,应当向质权人另做担保;或者经质权人同意取回票据,以此来实现自己对票据的处分权。在前者,表现为票据质押的消灭;在后者,表明质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态度而自愿放弃自己的债权担保,法律自无强制的必要。

  如果此项处分权不受限制,则质权人势必陷入无从对质押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进行支配的境地,从而该项权利的担保机能便因此丧失殆尽。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20页;冲刺笔记第127页(笔记此二处仅有设质背书概念,并未对具体票据质权的构成要件和效力予以展开)

  纵观华政历年教材,并无对票据质权的全面阐述,在各类高校教材上,也很少见专对于票据质权进行深入探讨的内容,出于好奇,笔者查阅了最近四年华政各个老师的论文发表情况,也未曾发现有关票据质押的最新论文出现,倒是检索到现任《法学研究》主编有一篇名为《票据质押效力范畴界分辨析》的论文发表于2022年8月,如果还要找一些出题依据的线月,按照实操中的票据业务系统新规规定,质押票据可在到期后解除质押。

  以本题为示范,我们大家可以发现,所谓的热点、超纲、难题等,其实都能做到毫无痕迹、捉摸不定、难以预测。

  每年,针对诸多热点,我们专门会在冲刺笔记、专业课课程等中加入较多的补充知识点,每年,依靠一些运气和“经验之谈”,我们都能命中一二,比如以下这一些难题,基本都没超出我们的预测范畴,尽管这些题目都是当年的难题或者让很多同学痛苦不堪的题:比如2022届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规制、虚假记载的责任问题;2021届的宏观调控法律构建、自然人破产问题、九民纪要中的法人越权担保问题;2020届的反避税问题;2019届的反收购问题。等等。

  但2023届考试的确比较特殊,聪明的你相信已经发现,简单的题目确实太简单了,简单到甚至有些偏!而难题比如本题,又是毫无痕迹,只可以通过笔记上的只言片语去构造和编织答案。

  从复习角度来说,超纲的题,不用复习,这是编者一贯的理念,即便要复习,也可以以咱们提供的增补、新增为限去学习,历年来看,如果真的考到我们都没考虑到的点,市面上基本上也不会能够命中!我们有这个自信!

  回到本题,前面说了一大堆,其实归根到底还是要对大家说,怎么样应对本题。本题答题构造其实非常清晰,就是概念+构成+效力。

  再说构成,概念本身也可当作构成的一个线索,更何况,票据做为一个那么特殊的“规则合集”,必然要遵从最基本的、也是票据特有的规则,这些规则也必须被票据质押所遵循,所以,考生可完全套用类似票据行为的特征、票据的特征中的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等作为构成要件来阐述,又基于票据本身是完全证券,所以必须交付!如此,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也就八九不离十出来了。这种答题思路(或曰“编写思路”)可以极大的提高你的答题能力!不信你试试!

  最后说效力,对于完全不会的同学来说,票据质押的效力也可完全借鉴一般质押的效力、保证的效力、代理的效力等等类似的知识点构造来答题,只不过需要把具体的效力内容替换成由以上票据质押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可以适当推导出来的效力上来!

  以上答题思路,可当作所有应对不会做的题目的思路策略。没看懂的,可以再看一遍!

  【参】金融市场是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场所或机制,也是确定金融工具价格的场所或机制,包括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1)货币市场,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企业间接融资市场,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资金交易市场,主要是满足交易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参与者一般注重资金的流动性,间接融资规模较小、期限较短,而且需经过银行严格审查。又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可转让存单市场和国库券市场。

  (2)长期资金市场,是企业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直接融资市场,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交易市场,主要是满足中长期融资需要,参与者一般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和获利性,间接融资的不足,恰恰是直接融资的优势。包括股票市场和长期债券市场等。

  【参】金融调控主要是通过制定金融政策和金融法律来引导各类主体的金融活动以实现其调控目标,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形式。

  金融监督管理指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依法利用公权力对金融市场主体及其金融活动进行限制和约束的行为的总称。

  在多数国家里,中央银行同时担负着金融监督管理和金融调控的双重任务,金融监督管理所提供的真实准确的信息,所构建的稳健运作的金融机构,所创设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金融调控目标的实现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28、264页(其中,264页全文抄即可,28页是金融调控的概念);冲刺笔记第54页;冲刺笔记模拟卷第一套

  本题的知识点本身不难,但主要就怕有些同学看到了却放过。从考试角度来说,本题所涉的关联概念是无比重要的,而且每隔几年就会考一次,关联概念还有财政调控、宏观调控、市场运行监管、微观调控等等。另外,与之有关的XX法、XX法律关系,等也可完全出题考察,比如,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等。考生平时学习应当注意对比区分。

  【参】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必须存放于中央银行准备金账户的无息存款。金融机构交存准备金占其吸收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答题时注意把以下笔记原文中的期货二字改成衍生品)保证金制度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的规定,期货投入资金的人在交易时必须存入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作为双方履约的担保。保证金制度是期货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力措施,也是期货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法定条件之一。

  两者在功能、作用、地位、采取的主体、针对的对象等方面都不同。但都是为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实现金融功能的特定的专门化工具。(具体略)

  本题对考生的提醒是:第一,考过的题目第二年仍旧能再考;第二,关联性知识点都具有可对比性,哪怕两者产生在不同的部门法中;第三,背诵是基础,有时候也需要一定的灵活运用;第四,热点还是重要的。

  先说本题出处,本题考察的一个出处实际上的意思就是衍生品法的修改,让老师关注到了保证金制度的特殊性,所以找到出题思路,从而予以考察,你要知道,衍生品一法已经多年没考了。

  再说本题的重复性。2022届其实华政经济法已经考过法定存款准备金了,但2023届还是考这个点!仅仅是改了一种形式,变成了比较性题目。

  再说本题的自由发挥新。对于70%乃至80%以上的题目,同学们都可通过我们笔记中的知识点原文基本就能得到满分,但也存在一些题目(比如本题),需要你的一定的拓展能力,能对比其不同,此类对比其实很好行为,考的还是基础知识点的个人延伸能力。

  最后,提醒同学们一点,此类题目,不用过于纠结你有没有背到直接性的得满分的知识点,如果不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可以把本题前述解析再看一遍。

  【参】证券上市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督管理的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于已发行的证券能否进入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而适用的审查或批准制度。

  2、实行核准制的,在要求上市证券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还要求其符合法律事先作出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的规定。

  证券上市的审核是指证券上市审核机构在发行提出证券上市申请后,依法对拟上市证券是不是具备条件及提交的申请文件是不是合乎法律进行审核检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不论是股票还是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都要依法向法定核准机构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

  在证券交易所作出同意证券上市申请并签发上市通知后,证券正式上市交易前,上市申请人要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一份契约以明确双方在证券上市期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称做上市协议。上市协议是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机构对上市公司和上市证券实施管理的表现。

  在证券上市获得核准和同意后,上市申请人还负有公告有关文件的义务,以达到向社会公众告知的目的,这就是上市公告程序。

  上市公告包括两种方式:(1)以报刊刊登方式公告,但须是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公开报刊。(2)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这些指定场所一般指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网点。

  证券法中可考性知识点太多,以至于很多同学会忽视一些框架性、基础性、前置性知识点背诵。比如本点,证券上市审核机制本身知识点构造上并不像是单独的一道题目,因为其中涉及到的诸多小点,每一点都可以单独出题,所以可能会引起有些同学不熟悉本知识点的整体构造。此点提醒同学们在复习中务必注意!

  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表述为准,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没有确认、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权利义务的效力。

  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关系抽象地脱离于作成票据的原因,而票据的文义性使票据的无因性具体化。

  票据行为的内容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与真实的情况不一致,仍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不得用票据上文字记载以外的书面记载或别的资料对票据上的文义作出确认、变更或补充。

  票据文义性是传统重点内容,但本次考察模式并不简单,因为教材上关于票据文义性的解释内容并不多,所以本点更多还是通过名词解释、名词比较出题较多,但今年采用简答题来问本知识点,导致诸多同学背诵的内容答题时候容易捉襟见肘。所以,如前所述,本次考试,其实也某些特定的程度上,锻炼了大家的自由发挥、拓展的能力。

  (2)结合我国投资者保护实践,谈谈你对新证券法修改后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的看法

  【参】(1)总体来说:新证券法设置投保设专章,完善民诉制度,投资者权益保护迈上新台阶

  此次证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在于新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

  6.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当作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2)首先,投资的人适当性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强大的市场自律自治武器。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当作所有投资人的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的明示,都大大地降低了受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提高了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同时提高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乱纪者损失,使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做到尽可能对称。

  其次,代表人诉讼制度中,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当作诉讼代表人。因此,代表受害投资者进行诉讼的重任,主要由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旗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承担。这样的制度安排,既有利于搭建起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体系,又体现出了决策层渐进改革的稳健诉求。并且,在引入集体诉讼制度初期,其他制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对诉讼代表资格进行限定,能够尽可能的防止集体诉讼被滥用,有助于推动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完善。

  再次,当然,随着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相关探索和改革稳步推进,可考虑对集体诉讼代表人资格的放开进行探索,如允许合乎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成为集体诉讼代理人。代理人资格的放开,可以分担投服中心大量集体诉讼的压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市场自律自治体系。

  最后,证券法虽然已经实施,但根据实践中的案例来看,依然有诸多问题没解决,对这样一些问题的立法反馈和调整,将对加强完善投资者保护、构建良好的金融防火墙、实现真正的投资者、市场、融资者等多方主体全赢的局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二,继续加强借鉴和完善集团诉讼代理人制度,制定更具体的可以落实的“中国版集团诉讼”模式,真正让各个投资者的实体权利都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第三,继续加强有关调解制度的设立和落实,完善配套人员、配套机制、配套责任的构建和监督机制。尤其是有关行政和解机制,虽然已经入法且具有一定的可落实性,但从市场实践反馈来看,依然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命中情况】精讲笔记第338页;冲刺笔记第135页;模拟卷第二套金融法部分简答题第二题选做题第二题

  【试题解析】中等偏上难度。第二问需要一定的自由阐释能力,第一题完全是笔记原文

  本题,乍看很难,但细看却又“简单”。首先,第一问的问题,完全就是冲刺笔记或精讲笔记中的原文抄上就能得到满分。没有背诵到的同学,能好好反省下哦。其次,看第二问,第二问其实是顺着第一问进行的必要展开,只需要继续围绕第一问的规则,结合材料来适当解读即可,当然,解读的时候,是有技巧的,这里的技巧就是:三分意见七分夸,多列层次多写字!

  但如果大家不熟悉内容,同时也不会拓展的话,那本题的难度就是一道中等偏上的难题,因为如果你纯粹自己去编造有关知识点的话,还是比较痛苦的,当然,也并非一定不可行,比如,你还可通过笔记中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证券信息公开披露规则等知识点适当回答本题,虽然内容上捉襟见肘,但至少可以适当应付本题了。

  最后,如前所述,2023届经济法考研题目是“非正常”的一次出题。给我们的启示其实很多,我们前面都已经说过,最后还是想送大家一句话:基础知识点最重要!补充增补必不可少!任何一年的经济法考研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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