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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典型案例告诉你法律权威不容挑衅

时间: 2024-03-13 16:49:08 |   来源: 欧宝体育官方网站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法庭庄严不容侵犯。人民法院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近年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了一批虚假诉讼,撕毁证据,伪造证据,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义务等违法行为。

  2020年9月,宁乡市人民法院花明楼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在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过程中,原告汤某因对被告心怀不满,手持利器意图伤害被告及其亲属,被执勤法警当场制服,未产生伤害后果。鉴于汤某的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且情节恶劣,本院依法对汤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经法庭的教育和惩处,汤某想到自己的错误,并写下了具结悔过书。

  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场所,神圣不可侵犯。本案中,汤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虽然未导致非常严重后果,但其起到的恶劣示范效应造成了不良影响,应该得到严厉惩处。宁乡法院花明楼人民法庭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捍卫了司法尊严和法律权威。

  2019年4月,宁乡市人民法院双凫铺人民法庭依法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开庭时原告未到场,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既未提交代理手续也不愿预交案件受理费,法官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对刘某进行了释法说理并告知其当事人能重新起诉。之后,本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当事人的重新起诉,刘某却多次到法庭吵闹,辱骂、侮辱法官及工作人员,影响法庭正常工作,企图以此达到威胁法官按照其诉讼请求判决的目的。期间,法官多次向其阐明法律后果并对其予以训诫。

  2019年10月21日,在该庭法官正在视频直播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刘某在审判庭外高声大叫、大肆吵闹,导致法庭的庭审活动受到严重影响。鉴于刘某多次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法官及工作人员,严重干扰了庭审秩序,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本院依法对刘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并向刘某阐明法律后果。事后,刘某向法庭出具了保证书,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不再来法庭吵闹。

  法庭是庄严肃穆的司法场所,承载着定分止争的职能。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秩序和行为规范,依法合理表达自身诉求。哄闹法庭、威胁辱骂法官,不仅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也践踏了司法尊严,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此采取司法惩戒措施,对违反扰乱法庭秩序的当事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

  2019年12月4日,林某向刘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两个月,并由林某签订了《车辆抵押贷款协议》。协议签订后,刘某按林某的指意将借款汇入第三人杨某某的银行账户,林某将一辆小型汽车抵押给了刘某。后经刘某查实,林某抵押给自己的车辆系辆,刘某认为林某签订抵押协议的行为具有欺诈性,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并要求林某及第三人杨某某返还借款。

  2020年8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并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刘某声称抵押车辆已被长沙市某交警大队依法扣押,为了让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刘某还提交了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但不能提供对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原件进行核对,且对不能提供原件没有办法进行合理说明。

  为了进一步查实证据,承办法官向长沙市某交警大队邮寄了协助调查函。后交警大队回函确认,刘某提交的强制措施凭证非交警大队开具,系伪造变造。经法官比对,刘某将交警大队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的车牌号码、车辆类型、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等进行了篡改。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遂依法对刘某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刘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证据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明,同时也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裁判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自己的合法正当诉讼权利,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支持自身诉求。伪造证据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审判秩序,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种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还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4月,宁乡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被告刘某某趁人不备,在核对证据原件时将原告提供的一张证据原件撕碎并藏匿起来。休庭后,法官告知被告刘某某毁灭证据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询问刘某某是否拿走了证据原件,刘某某极力否认。后承办法官联系院内技术部门,调看庭审监控,被告刘某某才承认撕毁了证据原件。

  承办法官依法对被告刘某某进行训诫,刘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找回了撕毁的证据碎片,将证据拼接好基本还原,并出具了检讨书。鉴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未导致非常严重法律后果,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刘某某,刘某某随即全额缴纳了罚款。

  被告刘某某因一时冲动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当庭撕毁并藏匿,不仅未影响证据的效力,反而给自身招来一纸罚款决定书。刘某某当庭撕毁证据的行为已经严重妨碍了正常民事诉讼和法庭秩序,受到了宁乡法院的依法处置。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宁乡法院对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严肃法庭纪律,为共建庄严法庭提供了保障。

  2017年,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和被告某工程机械销售公司、黄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后判决某机械销售公司支付某融资租赁公司租金和逾期利息八百余万元,黄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某融资租赁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7年11月6日,黄某某因未按照实际申报财产,被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之后,黄某某又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被法院再次决定拘留十五日。

  2018年8月13日,黄某某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屋以八十余万元的价格出售,并在收到购房款后,既未用于支付所欠某融资租赁公司债务,也未及时向法院报告财产变动情况,而是擅自挪作他用,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涉嫌构成拒执罪,宁乡法院遂依法将该犯罪线索移送至宁乡公安进行侦查。

  9月29日,宁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法律执行力,是司法权威的体现。生效法律文书应当立即履行,切莫心怀侥幸,以身试法,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本案中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宁乡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严厉打击了失信行为,巩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成果,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了司法为民的宗旨,推动了诚信社会建设。

  2019年,宁乡法院在审理郭某某等相关民间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郭某某涉及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引诱、欺骗他人借款、采取抽取“砍头息”、借新还旧、阴阳合同等“套路贷”的方式蓄意垒高债务、诱骗被害人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等情形,涉嫌虚假诉讼,宁乡法院立即将相关犯罪线索通过刑庭审查后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予以立案侦查,2020年9月5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郭某某通过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催收,并安排他人实施虚增债务、敲诈勒索、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数罪并罚一审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十年。

  人无信不可,民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威。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民法的根本原则。若诉讼参与人欲通过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等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人民法院将依法施以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则会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某通过虚假诉讼,利用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催收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宁乡法院在本案中的线索移交,为惩办犯罪行为、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做出了有效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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